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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标准pdf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26 09:35: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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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3401/T XXXX—XXXX 园林景观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合肥市园林景观设计的总则、一般规定、分类设计、要素设计、专项设计、图件的基 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合肥市园林景观的的规划与新建、扩建、改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水环境质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 55014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CJJ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绿地 road green space 道路用地内的绿地。 交通型道路 traffic-oriented roads 满足交通功能为主的高、快速路。 门户型道路 portal-type roads 展示城市形象、城市特色的城市重要出入口衔接道路。 生活型道路 lifestyle roads 服务周边社区生活功能的城市道路。 特色景观路 featured landscape road 结合公园、山体、湖泊、河道、特色绿道等重点营造的展现城市园林魅力的道路。 1 DB 3401/T XXXX—XXXX 4 一般规定 规划布局 4.1.1 城市应分级分类配置各类公园,构建公园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城区内公园应均衡布局,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 b) 应分级配置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应因地制宜配置游园; c) 应合理配置体育健身公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 d) 应充分利用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建设郊野公园。 4.1.2 绿道应串联各类公园和城乡绿色开敞空间,并应促进其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兼容,构建联通 城市内外的绿色生态网络。 设计要求 4.2.1 合肥市园林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单体设计等。 4.2.2 合肥市园林设计应以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明确用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做出 总体设计。 4.2.3 合肥市园林设计应符合用地功能要求,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 求,并应实现生态、休闲、运动、游憩、美化、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4.2.4 园林布局宜多样统一,简洁而不单调,各分区间应有机联系,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2.5 园林布局应保护原有生态环境,适当利用和改造。 4.2.6 园林主要出入口、园路和园林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4.2.7 设计应通过雨水花园、水洼、湿塘等形式,提高地表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 放能力。 4.2.8 设计应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方式、新技术。提倡采用绿色节能环保材料,科学合理地利用太阳 能、雨水及废弃物再生资源。 4.2.9 城市规划实施中安置的临时绿化用地,一切设施均应是临时性的,种植植物的品种及规格应在 使用期满时宜于移植。 4.2.10 附属绿地园林设计应实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使用的功能,应选择适合的植 物种类和种植方式,并与道路绿化、相邻建筑景观环境和场地等相衔接。 4.2.11 绿道设计应符合《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规定。 技术指标 4.3.1 合肥市公园绿地绿地率应符合GB 55014 的规定,游乐公园、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绿地率应 大于等于65%。 4.3.2 合肥市防护绿地绿地率应大于等于85%。 4.3.3 合肥市广场用地绿地率应大于等于35%。 4.3.4 合肥市道路绿地绿地率应符合CJJ75 的规定。 4.3.5 合肥市城市居住区绿地率应符合GB50180 的规定。 4.3.6 合肥市其他附属绿地绿地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7 旧城改造、道路改造项目不得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5 个百分点。 4.3.8 城市绿地的生产、生活、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构筑物应与环境相协调,公园绿地内建筑用 地比例应符合GB 55014 的规定,其他绿地内的各类建(构)筑占用地面积之和应小于等于陆地总面积 的2%。 2 DB 3401/T XXXX—XXXX 现状要素评估 4.4.1 园林景观设计应尊重现状地形地貌,与河湖水系有机融合,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生 态要素及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展现合肥自然山水风貌。 4.4.2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 耕作层的植物。 4.4.3 设计应保护基址内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展现合肥历史人文资源。 4.4.4 设计范围内的原有树木应保留、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保护范围应大于等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m 的区域; b) 胸径在25cm 以上的树木,除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的树木外, 其他必须原地保留; c) 胸径在15~25cm 的树木应原地保留,胸径15cm 以下树木宜原地保留; d) 移植树木应符合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4.4.5 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址内地质安全、土壤等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4.4.6 更新改造类项目应充分评判现状建(构)筑物、铺装广场及种植情况,避免大拆大建。 5 分类设计 公园绿地 5.1.1 一般规定 5.1.1.1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5.1.1.2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园林景观设计标准pdf,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 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5.1.1.3 公园绿地应承担相应的防灾避险功能,设置与功能相适应的应急避险设施,应急避险设施设 置应避让文物保护建筑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5.1.1.4 公园应设置与游人容量和游人量规模相适应的园路和活动场地。 5.1.1.5 利用山地建设的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 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 5.1.2 综合公园 2 2 5.1.2.1 新建综合公园面积宜大于10hm ,改建、扩建的综合公园面积宜大于5hm 。 5.1.2.2 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b) 出入口和园路应分级设置,出入口应包括主、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 c) 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5.1.2.3 综合公园内的主园路、登山道和建筑集中地应设置消防栓、灭火器。 5.1.2.4 综合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运动康体、老幼活动、儿童游戏、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 务等功能,并应设置功能分区,配置相应的设施、器材。综合公园设施设置应符合表1 的要求。 3 DB 3401/T XXXX—XXXX 表1 综合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2 公园规模(hm ) 设施类型 10~20 20~50 ≥50 1 儿童游乐 ● ● ● 2 休闲游憩 ● ● ● 3 运动康体 ● ● ● 4 文化科普 ○ ● ● 5 公共服务 ● ● ● 6 商业服务 ○ ● ● 7 园务管理 ○ ● ● 注:1 “●”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 2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1.3 社区公园 2 5.1.3.1 社区公园的面积宜大于1hm 。 5.1.3.2 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并应设置满足儿童和老人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社区公园设施设置 应符合表2 的要求。 2 表2 大于1hm 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2 公园规模(hm ) 设施类型 10~20 20~50 ≥50 1 儿童游乐 ● ● ● 2 休闲游憩 ● ● ● 3 运动康体 ● ● ● 4 文化科普 ○ ● ● 5 公共服务 ● ● ● 6 商业服务 ○ ● ● 7 园务管理 ○ ● ● 注:1 “●”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 2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1.4 游园 5.1.4.1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5.1.4.2 居住区周边游园应设置健身及儿童游乐设施。 5.1.4.3 校园周边游园应设置家长等候区,宜设置公厕。 防护绿地 5.2.1 防护绿地应充分利用现有防护林带资源,改变防护绿地植被品种单一的现状,注重植物多样性, 最大程度发挥生态效益。 5.2.2 宜结合城市用地性质,设置卫生隔离、道路铁路、高压走廊、公用设施等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5.2.3 宜在满足安全防护的前提下,适度丰富绿地功能,达到防护、绿化、美化、游憩相结合的目的。 4 DB 3401/T XXXX—XXXX 5.2.4 卫生隔离防护绿地应设置于有害气体、气味、噪声等不良因素与生活,办公区之间,应达到净 化空气,净化污水,减弱噪声,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作用。 5.2.5 道路、铁路防护绿地设计应保障行车安全,注重营造车行视角观赏视线,绿化设计应选择防噪、 防尘、抗污染的品种。 5.2.6 高压走廊防护绿地设计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 号)的 安全防护要求,种植设计应以小乔木、灌木为主,并对其高度严格控制。 5.2.7 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应保障公用设施使用运行安全。 广场用地 2 5.3.1 新建单个广场用地面积应小于等于5hm 。 5.3.2 广场用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 5.3.3 广场用地宜结合公园绿地和绿道等布置,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5.3.4 广场用地应至少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宜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5.3.5 集中成片绿地应大于等于广场总面积的25%,宜设计为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3.6 广场用地应配置应急避险设施,承担相应的防灾避险功能。 5.3.7 纪念型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5.3.8 集会型广场应以规整形式为主,在广场四周布置绿化,保证中心广场区的完整性。 5.3.9 游憩型广场宜采用多种形式,创造活泼自由的广场空间。 道路绿地 5.4.1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分车带单幅宽度宜 大于等于2m。 5.4.2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 距离宜大于等于0.75m。 5.4.3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 至1.5m 之间的范 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应小于等于冠幅的5 倍。 5.4.4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等于 1.5m 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1.5m 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 地被植物相结合。 5.4.5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 石外侧最小距离宜大于等于0.75m 。 5.4.6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 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避免选择具有植源性污染或潜在危险的植物种类行道树胸径宜小于等于20cm。 5.4.7 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大于等于50%。 5.4.8 高架桥下绿化乔灌木种植面积应达到绿地面积的60%~70%,可进入式的大型立交桥附属绿地设 计应参照GB 51192 执行。 5.4.9 交通型道路绿地应以简洁大气为设计方向,植物空间营造注重疏朗通透,行道树选择宜以合肥 基调树种为主。 5.4.10 门户型道路绿地应展现城市特征、城市面貌、城市品味,种植空间注重品质营造,宜采用具有 城市特色的乔木品种,适当增加时令花卉。 5.4.11 生活型道路绿地应保证整体景观协调,注重社区服务功能向。植物景观宜与建筑结合,行道树 宜多选用骨干树种。 5 DB 3401/T XXXX—XXXX 5.4.12 特色景观路宜结合公园、山体、湖泊、河道、特色绿道等重点营造,以展现园林景观多元性、 风景林荫特色性为方向,种植空间宜适度遮蔽,打造特色林荫路、特色花路、特色滨水景观路等。 区域绿地 5.5.1 一般规定 5.5.1.1 区域绿地具有较强的生态性,应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以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 统和生物多样性为前提,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5.5.1.2 区域绿地规划中应遵循有利于维护本地生态安全,有利于突出本地风貌特色,有利于改善城 乡景观和兼顾行政区划与管理单位的完整性的原则。 5.5.1.3 区域绿地应具有生态环保、生产、防护缓冲、休闲游憩、景观以及科学教育等多种功能,不 同类型的区域绿地,需承担不同的功能需求。 5.5.2 森林公园 5.5.2.1 森林公园需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适宜的自然体验和游憩活动,其森林资源应具有地 方特色,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2 5.5.2.2 新建森林公园,面积宜大于20hm ,森林覆盖率应达到70%以上。 5.5.2.3 森林公园应进行合理分区管控,划分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 应分区设置道路交通设施、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餐饮设施、住宿设施、娱乐休息设施、购物设施、 医疗保健设施、导游标志、给水排水设施、供电供热等相应设施。 5.5.2.4 生态保育区应进行严格保护,除必要的保护、游览、休息和安全、环卫、景区管理等设施外, 不得设计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 5.5.2.5 森林公园中休憩、服务型建筑物宜与地形地貌、人文历史风貌、生态自然景观统一协调,森 林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5.5.2.6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 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 5.5.3 湿地公园 2 5.5.3.1 新建湿地公园面积宜大于15hm ,湿地公园中湿地面积应占总面积60%以上。 5.5.3.2 湿地公园中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代表性,需因地制宜体现当地生态资源特点,以自然湿地或 人工湿地为主。 5.5.3.3 湿地公园植物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应考虑植物 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所用的植物物种应采用本地种。 5.5.3.4 湿地公园应进行合理分区管控,划分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湿地体验区、服务 管理区等区域。 5.5.3.5 湿地公园应具备可以开展湿地科普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的基础设施。 5.5.3.6 湿地公园应设立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等宣教系统,宣教中心应有固定的场所,一般设 在服务管理区内。 5.5.4 郊野公园 5.5.4.1 郊野公园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适宜的自然 体验和游憩活动,不同类型郊野公园应利用自身优势,打造各自特色,进行错位发展。 2 5.5.4.2 新建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20hm 。 6 DB 3401/T XXXX—XXXX 5.5.4.3 郊野公园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科普教育、运动健身、露营野餐、农事体验、文化活动、 服务管理等设施,应结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合理布置不同主题的游憩功能区域,不得安排大规模 的设施建设。 5.5.4.4 绿化风貌应符合郊野公园特点,体现自然野趣,选择乡土植物,从整体林相改造和本地植被 群落的保育与恢复的角度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近自然植物群落景观,达到可持续发展与低维护的要求。 5.5.4.5 停车场宜采用林下生态停车场,减少场地硬化面积,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5.5.5 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用地 5.5.5.1 生态保育应具有保护自然生境类型、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系统服务 的功能。 5.5.5.2 应严格控制引种植物种类,严禁种植入侵植物。 5.5.5.3 严禁在生态保育区域开展无关的建设和人类活动,避免对现有生态系统产生胁迫,最大限度 地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生境的扰动。 5.5.5.4 生态修复应实现对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与恢复功能,完善城市绿地和水生态 系统,着重抚育与恢复生境类型。 5.5.5.5 对遭受污染、破坏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应实现形态、土壤、植被和系统功能恢复。 5.5.5.6 生态修复要建立在地质和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开展进行,对评估后生态修复适宜性差的地区, 要消除安全隐患,对污染的土壤,要先进行修复和改良。 5.5.5.7 生态修复应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5.5.6 绿化隔离带 5.5.6.1 绿化隔离带应实现环卫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业仓储用地安全和卫生隔离的功能, 以及蓄滞洪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防护功能。 5.5.6.2 绿化隔离带的植物选应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根据污染源和防护性质 的不同,植物种植应采用相应的分层结构。 5.5.6.3 隔离带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与隔离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强度、 建筑体量和风格。 5.5.6.4 应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生境,预留野生动物迁徙廊道。 6 要素设计 地形 6.1.1 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结合基地质水文情况,协调好基地内建(构) 筑物、植物、水体及场地排水、蓄水等相互之间的关系,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要求,并应与相邻用地 标高协调。 6.1.2 基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宜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宜就地平 衡土方,并根据设计计算土方工程量,包括开挖土方量、外运土方量及运入土方量等。 6.1.3 基地内的场地坡度宜为1%~3%;种植区域的坡度宜为3%~30%;大中型乔木种植最大坡度 宜小于等于30%;草坪、地被种植的最大坡度宜小于等于45%。 6.1.4 当堆筑的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减少坡面 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6.1.5 土体堆筑高度应与堆筑范围的环境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 7 DB 3401/T XXXX—XXXX 沉降。 6.1.6 用非土方材料作填充物堆筑土山或土体做夯实处理,其表层覆盖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植物正常生 长的要求,且填充物堆筑应确保安全稳固,对环境无毒无害。 6.1.7 堆筑地形时,对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以客 土更换。 6.1.8 竖向控制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a) 山顶或坡顶、坡底标高; b) 主要挡土墙标高; c)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标高; d) 水底、驳岸顶部标高; e) 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标高,桥面标高; f) 场地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g)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h) 重要景观点的地面标高。 植物 6.2.1 合肥市园林景观植物造景应着重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的景观要求,充分 利用植物的个体形态和季相色彩,做到时节变化。 6.2.2 合肥市园林景观植物选择遵循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物优先的原则,并应符合绿化用地功能的要 求,结合园林艺术及文化寓意合理搭配。 6.2.3 种植设计应经济节约,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节种植和过度密植,不应表土。 6.2.4 种植设计应注意对设计范围内原有植物的保留和利用,植物配置应与保留植物相互协调,组合 成景,不应影响原有植物的生长。 6.2.5 种植设计应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并便于后期的养护管 理。 6.2.6 种植设计应考虑不同植物配置层次及其生态习性与地形标高、建筑向阳面、背阴面的关系。 6.2.7 种植设计应考虑近期与远期效果、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 6.2.8 种植设计应形成人工植物群落,落叶树与常绿树、乔木与灌木、地被植物配置适宜。 6.2.9 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屋面绿化应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进行设计,不得导致屋面漏水或渗水; b) 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墙身强度及屋面排水; c) 种植攀缘植物的建筑物应有防潮措施,保持室内干燥。 6.2.10 植物配置应考虑游人遮荫需要,步行道旁树木分支点应高于 2m,车行道旁树木分支点应高于 2.8m。 6.2.11 道路旁不得种植带刺植物,儿童活动场地周边不得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 激性、易引起过敏等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6.2.12 绿化用地范围边缘种植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6.2.13 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GB 55014 的规定。 建构筑物及小品 6.3.1 园林建筑设计应以园林景观总体设计为依据,景观、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除应执行相应建筑 设计规范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8 DB 3401/T XXXX—XXXX a) 充分彰显场地、地域特色,并在空间形态、建筑风格、比例尺度、色彩处理等方面与环境协调 融合; b) 建筑与园路、铺装场地之间的联系,应根据功能、景观要求和市政设施条件确定,应避开消防 通道; c) 亭、廊、棚架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不得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d) 园林建筑设计鼓励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实施垂直绿化。 6.3.2 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园林景观总体设计的要求,做到通风、通水、清洁、无臭、防滑,还应遵循 下列原则: a) 厕所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外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b) 厕所的服务半径应小于等于250m,厕位数应与场地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c)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d)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GB 50007 的相关规定; e) 厕所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或景观水体,必须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浇灌绿地,或排入市政 污水管道。 6.3.3 城市绿地不宜设置围墙,可因地制宜选择沟渠、绿墙、花篱或栏杆等替代围墙。必须设置围墙的 城市绿地宜采用透空花墙或围栏,其高度宜在0.80~2.20m。 6.3.4 支撑藤本植物攀爬的架、廊结构强度应满足植物远期生长的荷载要求,藤本植物网架网孔构造 应防止儿童攀爬。 6.3.5 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护栏高度应大于 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 时,护栏高度应大于 1.10m, 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b) 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llm; c) 护栏不应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6.3.6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应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以 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假山和置石设计应对石质、色彩、纹理、形态、尺度有明确设计要求; b) 允许游人进出的山洞应设置采光、通风和排水措施,并应确保通行安全; c) 叠山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紧邻建(构)筑物时应保证不影响其地基基础 及上部结构的安全; d) 假山、置石的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GB 50007 的有关规定。 6.3.7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慎重选用纪念雕塑和大型主题雕塑,且应 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核准。 6.3.8 城市园林绿地应按游人流量、观景、避风向阳、庇荫、遮雨等因素合理设置休息座椅,数量应 与场地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休息座椅旁应按大于等于10%的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6.3.9 城市绿地内应设置废物箱分类收集垃圾,在主路上每 100m 应设 1 个以上,游人集中处适当增 加。 6.3.10 灯具的选型及安装应与周围环境设计相协调,鼓励使用太阳能灯具。 园路铺装 6.4.1 园路、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GB 55014 的规定。 6.4.2 园路设计应遵循CJJ37 的有关规定,且与绿地总体设计结合,按游览、交通、生产、养护、消 防、抗震防灾等要求,设置完整的道路系统。 6.4.3 铺装场地宜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功能要求进行设计。 9 DB 3401/T XXXX—XXXX 6.4.4 不应在有地质灾害和山体稳定性隐患的自然岩壁、陡峭边坡附近设置园路和铺装场地。 6.4.5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5 条的规定)。 6.4.6 园路和铺装活动场地的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园路的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场地的地表排 水坡度应大于0.3%。主园路、次路纵坡宜小于8%,同一纵坡坡长宜小于等于200m;支路和小路,纵坡 宜小于18%;纵坡超过18%,应设台阶,台阶级数应大于2 级;与铺装场地相连的纵坡较大的道路,连 接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6.4.7 主园路应根据总体要求,合理进行交通组织设计,确定路网、进行道路平纵横,以及路面结构 设计,且不应设台阶。 6.4.8 园路纵断面设计应满足沿线地形、建筑物、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 6.4.9 人行道路应相对平整,表面防滑处理,禁用使用光面石材,且保证通畅无障碍。 6.4.10 铺装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和水稳定性。 6.4.11 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围内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人行道、广场、停 车场及车流量较少的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材料应保证其透水性、抗变形及承压能力。透水铺装除 满足荷载、透水、防滑、耐磨、美观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 b) 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c)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大于等于600mm 并应设置排水层。 水景 6.5.1 场地内的水体、水景设计应充分利用与保护自然水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水景的种类、形式, 创造临水空间和设施,并应设置沿岸防护安全措施。 6.5.2 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5 条的规定): a) 近岸2.00m 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等于0.7m 的人工驳岸; b) 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等于0.5m 的驳岸; c) 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6.5.3 水体设置的形式与深度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及设计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大面积的水体应有 充足的水源和水量,宜充分利用地下渗透水作水源;小面积的水体可以考虑人工补给水源。 6.5.4 设置水体时应同步考虑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和促进水质净化的具体措施。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 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净,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6.5.5 戏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戏水池及其他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内防水,老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采用有毒、有害的 防水和装饰材料; b) 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应小于等于0.35m; c) 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 d) 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6.5.6 汀步附近2.0m 范围内水深应小于等于0.5m,汀步石尺寸宜大于等于0.55m×0.35m。汀步石间 净距宜0.5m。 6.5.7 水岸宜采用坡度为 1:2~1:6 的缓坡,水位变化比较大的水岸,宜设护坡或驳岸。驳岸应根据公 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a) 自然水体外缘宜建造生态驳岸,宜种植护岸且能净化水质的湿生、水生植物; b) 素土驳岸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45°时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45°时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 技术措施。地表径流的排放口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径流冲刷; 10 DB 3401/T XXXX—XXXX c)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筑的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GB 50007 的有关规定; d)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配套设施 6.6.1 儿童游戏场地和健身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与游人密集区、 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6.6.2 儿童游戏场地和健身场地宜设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庇荫等设施。 6.6.3 儿童游戏场地和健身场地不应有尖角或硬刺,铺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铺装场地宜 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铺装表面应平整、耐磨,并应做防滑处理。儿童游戏场地宜采用色彩鲜明的软 质地坪。 6.6.4 游戏沙坑周边应有防沙粒散失的措施,沙坑内应有排水措施。 6.6.5 儿童游戏器械、健身器械应遵循GB 8408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儿童游戏器械与健身器械应安全、牢固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b) 儿童游戏器械与健身器械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c)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置,造型、色彩宜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6.6.6 指示标识应根据城市绿地的环境特点确定类型和数量,做到位置恰当、内容清晰,材料耐用, 方便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绿线标志、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应急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 b) 主园路、道路交叉口应设置导向标识,且最大间距宜小于等于150m; c) 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厕所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应设置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和应急标志; d) 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e)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线 给排水设计应以河道水系、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给水排水、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为主要 依据,综合考虑绿地的地形、种植、景点和各专业管线布置要求等各要素,做到设计合理、施工方便。 7.1.2 给水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市政给排水管网和相应设施。 7.1.3 给水排水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7.1.4 给水排水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7.1.5 场地内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灌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综合利用各 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 a) 生活用水、雾喷用水和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水景用水应优先采用自来水; b) 灌溉绿化、冲洗场地、园路和补充水景用水首选地表水、雨水作为水源,水质应符合GB 3838 的要求;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和冲洗用水水源时,其水质应满足GB/T 18920 的要求;利用再 生水作为水景补充用水水源时,其水质应满足GB/T 18920 的要求; c)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利用; d) 严禁用市政自来水作为水景补水水源; e) 绿地灌溉宜采用喷灌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技术,根据气象、土壤、植被、地形等因素科学合理 地采用设计参数和灌溉方式,避免形成地表积水或径流。 7.1.6 排水体制应结合合肥市市政排水体制、场地现状、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遵循 11 DB 3401/T XXXX—XXXX 以下原则: a) 绿地排水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入; b) 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的设置及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 进行设计; c) 场地入口、游人集中场所、重要景观点和主要道路,应做有组织排水; d) 地下建(构)筑物上的绿地应设置蓄排水板和透水管等蓄排水措施; e) 景观水池应有泄水和溢水的措施; f) 与天然河渠相通的景观水体应在连接处设置水位控制措施。 电气照明 7.2.1 供电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保障市民夜晚出行、活动的安全,塑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 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7.2.2 供电照明应考虑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光污染。 7.2.3 灯具应选用高效率节能型产品,造型与安装位置与景观相结合,电气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 带。 7.2.4 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不应使用0 类防触电保护产品。 7.2.5 场地照明采用分回路、分区域、分使用功能集中控制,根据使用性质,设置不同的开灯模式,宜 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7.2.6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四级开关。 7.2.7 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 灯杆,应与接地装置相连(接PE 线 喷水池的结构钢筋、进出水池的金属管道及其他金属件、配电系统的 PE 线应做局部等电位连 接。 7.2.9 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防护等级为IPX8 的加压水密 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旱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 的潜水泵。 智能化 7.3.1 设计宜考虑智慧化管理系统,包含通信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停车场智慧管理 系统等。 7.3.2 公共广播系统宜兼顾背景音乐系统. 7.3.3 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8 图件 方案设计 8.1.1 园林规划及方案设计应为彩图。 8.1.2 方案设计阶段图纸应包含:区位图、用地范围图、现状分析图、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竖向 图、建筑构筑物及园林小品布局图、道路交通图、植物配置图、重点景区平面、效果图及意向图等。 初步设计 8.2.1 初步设计图纸应为墨线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工程的风格、尺寸、材料、色彩等,绘制重点部位详图,以达到编制工程概 12 DB 3401/T XXXX—XXXX 算的深度,保证施工图设计能够按初步设计的要求进行深化。 8.2.3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图纸应包含:总平面图、放线图、竖向图、植物种植图、道路铺装及部分详 图索引平面、重点部位详图、建筑构筑物及园林小品平立剖图、园林设备图、园林电气图等。 8.2.4 道路绿化的初步设计可只绘制道路绿化标准段平面图、立面图及断面图。 施工图设计 8.3.1 施工图设计图纸应为墨线 施工图设计应绘制工程所有节点的详图,以便于施工及编制工程预算。 8.3.3 施工图设计应包含以下图纸:总平面图、放线图、竖向图、种植设计图、道路铺装及做法详图索 引平面、各专业详图、建筑构筑物详图、园林设备图、园林电气图等。 8.3.4 图纸幅面须一律按照国家制图标准的规定,且采用国家规定的有关统一图例。 13 DB 3401/T XXXX—XXXX 参 考 文 献 [1] 安徽省住房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S]. [2]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Z].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Z].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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