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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公园条例》的说明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2-17 11:02: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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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13日审议通过,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城市公园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部分和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具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灾避险、服务公众等方面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中对公园的内容、规模、用地比例、常规设施、总体设计、地形、建筑、种植设计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长期以来,我市的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由于没有一部法规作为依据,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如公园建设用地、公园周围建筑的控制管理、新建公园的规划、公园建设项目的合理安排、各类公园的设计标准、设施设置等方面都难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公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公园的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近几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城市公园的数量、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较大提高。投资主体及管理模式走向多元化,如何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公园建设管理的行为,以保证公园基本功能的持续发挥,需要法规加以规范。一些公园从自身利益考虑占用绿地搞开发,有的免门票公园由于没有门票收入,大量引入营业性项目以期增加收入,给公园的保护和环境效益的发挥造成了损害。如原来作为公园统计的城北体育馆、文化宫,其内的绿地被大量侵占,绿地率已达不到公园设计标准。一些公园管理状况较差,一些地方以侵占破坏公园绿地为代价,将公园以承包、经营权拍卖等方式交给企业或个人投资者经营。如果不加以约束、规范,势必造成任意占用公园土地或将公园变为露天“大市场”。再有,城市公园实行免门票后在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依法强化管理予以解决。因此,制定条例是适应新形势下公园管理的需要。

  (三)我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是政府管理城市公园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今后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园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宏观指导,最大限度地为公园三大功能的发挥作好服务的方式加以体现。但长期以来主管部门与公园之间实际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从人员、资金、建设、住房、开展活动等事无巨细。这种管理模式逐渐养成了公园“等、靠、要”,小而全的现状。既不利于公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改革、增强活力,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好社会服务功能,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条例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2002年初《成都市公园管理办法》纳入市政府规章调研计划后,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对起草《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派员前往北京、上海、沈阳、武汉关于《成都市公园条例》的说明、杭州等城市,对公园立法、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2002年9月,市园林局向市政府报送了《成都市公园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审查论证过程中,涉及的有些问题,如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权的委托等,应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并向市人大城环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报后,将《成都市公园条例》纳入2005年度的地方立法工作计划。为使《条例》内容符合我市公园事业的实际,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对浣花溪公园、置信公园、幸福梅林、桂湖公园、温江公园、望江楼公园、棠湖公园等各种类型的公园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代拟稿)》,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又书面征求了建设、城管、规划、环保、文化、质监、工商、民政、公安、国土、民宗、旅游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随后,为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园林局,邀请21名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举行公开听证,对听证中收集到的60多条意见,作了论证梳理,并采纳40多条。2005年7月9日成都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0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城环委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组织了相关部门前往北京、杭州、南宁等地开展了专题立法调研,并进一步征求了条例内容涉及部门和部分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12月7日,市人大城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2006年1月1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3月16日,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及其他方面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和统一审议结果报告。4月1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草案。形成了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公园条例》。

  (一)关于公园的概念和性质。条例依据《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48—92)对“公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公园改善生态环境、防灾避险和服务公众三大功能,以及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予以明确。

  (二)关于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其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是因为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投资回报更多地体现在社会、环境效益方面。其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决定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但投资的方式应由过去的以费养人变为以费养事。同时,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园建设管理投资多元化的必然趋势,条例又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投资公园或以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园事业的发展”,以弥补国家投入资金的不足,促进园林建设管理的更快发展。

  (三)关于公园的规划管理。公园的发展规划虽然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有所体现,但难以严格执行。究其原因,一是没有明确的公园发展规划;二是作为专业规划的公园发展规划未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三是规划没有强有力的法规规章作保障,常常在执行过程中被迫调整、改变。为此,条例作出了要“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同时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实施绿线管理的意见,条例作出了关于公园规划的审批规定,目的在于强化公园规划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委托公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园事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对部分违法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其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公园是一个有围墙的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管理涉及绿化、环卫、游乐设施、动植物保护、治安、工商等等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章现象,而且公园的特殊性使其常常成为执法的死角,一旦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取证也难。因此,将行政管理的部分处罚权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公园管理机构,有利于对公园实施及时有效、有序的管理。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园林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市行政执法局,所以,涉及公园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应由市行政执法局委托。另外,我市现有的公园管理机构中,只有较少的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符合接受行政处罚委托的条件,其他的企业性管理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同时,条例设定的是可以委托制度,而不是必须委托制度。具体哪些公园管理机构能接受委托,还必须具体研究论证,必须有规范的行政处罚委托文书,明确行政委托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五)关于处罚依据。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公园设计规范》。因此,处罚依据也主要出自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参照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武汉、昆明等城市的公园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处罚额度上比照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武汉、重庆、昆明等城市法规或规章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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